关于印发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筠连县财政局 中共筠连县委组织部 筠连县农业农村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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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委农工委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由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二)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同时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作用。
(三)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村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同时坚持生态环保底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五)坚持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作用,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农民广泛参与积极性,实现集体和个人利益双赢。
(六)坚持量力而行。项目实施村应根据人口、资源、环境等综合承受能力开展项目建设,严禁急功近利、贪大求洋实施项目,严禁不顾实际、大规模举债搞项目建设,严禁硬性强迫村民增资入股,增加农民负担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竞争立项,实行村申请、乡(镇)推荐、县评审、政府批复,根据批复情况分配下达资金额度。
第五条 项目实施村条件。一是所在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强烈意愿。二是有一定工作基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政治素质过硬,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有积极性。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有一定资源优势、经济基础和主导产业,并容易形成相应产业链条,村内有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具备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和条件。三是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具体规划。
第六条乡(镇)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村编制方案,进行竞争立项推荐,确定本乡(镇)的村,并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会同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方案进行评审,经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村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若需调整,应按原批复程序报批,审定批复的方案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探索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自愿入股、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建立健全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鼓励村集体流转或利用村集体机动地、荒地以及耕地和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节余土地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发展现代特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
(二)探索发展农村服务业。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综合性服务。开展优质农产品品牌创建,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延长产业链和拓展农业新功能。
(三)探索发展物业经济。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村,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多种形式,增加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
(四)探索发展合作经营。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支持贫困村用好用活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政府定点帮扶、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不断探索和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第九条 资金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经营的股本金;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鼓励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可以用来购买或建设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改革有成效,资金使用有效益。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分批次划拨完项目资金。各村按照上报的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启动项目后,即可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表、项目建设前图片等资料划拨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待项目主管部门核查项目进度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划拨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实行乡(镇)级报账制,乡(镇)对已完工或已完成的子项目和阶段性建设内容及时组织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完善报账资料,开展项目资金结算报账工作。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是:项目实施单位填制《××乡(镇)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报账审批表》并附相关报账凭据,由乡(镇)管理部门审核属实→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支出凭据送乡(镇)财政所审核后→呈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乡(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报账→装档备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和支付资金:
(一)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报账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无乡(镇)管理部门、乡(镇)相关负责人审核意见及财政所审核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条 筠连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负责管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牵头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指导村级方案制定,研究建议村方案的选择及资金分配,指导村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负责村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绩效考评。
县农业局负责配合县委组织部制定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建议村的选择及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村级方案制定,具体指导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等配套政策,加强对村主导产业规划、土地流转、人才培养、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指导和提供市场拓展、品牌推介等服务。参与村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绩效考评。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委组织部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制定,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
乡(镇)负责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村编制方案,进行竞争立项申报、审核,确定本乡(镇)的推荐村。指导村做好土地流转协调、村民动员组织、调处村组关系和引资合作服务等工作,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投资风险防控管理,建立投资经营风险分析评价机制,保障村级集体及农民群众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通过合同、章程、协议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有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效益负责,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取得实效。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县级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发挥乡(镇)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扶持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行为发生,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