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牌坊湾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牌坊湾
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因西山旅游文化建设项目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区政府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顺庆区桂花路和玉屏路牌坊湾段周边,东临西河、南接嘉陵区、西邻牌坊湾村4.5.6组、北至兵马堂社区,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面建(构)筑物,不含桂园小区和雅堤居小区商住楼。
二、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按《西山旅游文化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期)》执行。
四、征收部门为南充市顺庆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果城路13号顺庆区建设局五楼,电话:2715606),实施单位为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现场办公室:顺庆区桂花路桂园小区项目旁)。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日。
六、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山旅游文化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期)》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
西山旅游文化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期)
西山旅游文化建设项目是为弘扬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的公益性事业,为保障该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相关规划,区政府决定对顺庆区桂花路和玉屏路牌坊湾段周边,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南充市顺庆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南充市西山风景区管理局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顺庆区桂花路和玉屏路牌坊湾段周边,东临西河、南接嘉陵区、西邻牌坊湾村4.5.6组、北至兵马堂社区,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面建(构)筑物,不含桂园小区和雅堤居小区商住楼。
四、签约时间及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的第25日为签约起始时间,签约期限为自签约起始之日起60日内。
五、房屋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在规定时间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被征收人代表随机抽签选定。
(二)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个人房屋和单位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自行周转过渡。
单位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七、个人房屋征收补偿
(一)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必须提供购买房屋合同或已有住房居住的证明后,实施单位才能全额兑付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元/㎡/次计发;不足1000元/户/次的按1000元/户/次计发。搬家费按搬出、搬进两次计发。
4.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3.5元/㎡/月计发,不足350元/户/月的按350元/户/月计发;鉴于租房费的市场价格上涨,另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租房补贴,不足150元/户/月的按150元/户/月计发。
临时安置期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7元/㎡/月计发临时安置费,不再计发租房补贴,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分别按第一款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和租房补助。
(二)个人非住宅房屋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元/㎡/次计发;不足1000元/户/次的按1000元/户/次计发。搬家费按搬出、搬进两次计发。
4.停产、停业损失。
(1)选择产权调换的:
营业房(必须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有效证件,并正在经营的)正面临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20-30元/㎡/月计发,不临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10-20元/㎡/月计发。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办公、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的,停产、停业损失按10元/㎡/月计发。
停产停业期限超过12个月的,逾期一年内增加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逾期一年以上,每年增加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三)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住宅,但存在依法经营的(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宅房和营业房用途差异,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
(四)搬迁奖励
凡是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交房拆除的,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优惠:个人住宅房以一个产权户为一个优惠户,在原产权建筑面积上增加25㎡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安置,优惠奖励部分按500元/㎡结算;房屋面积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254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回迁时物价等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结算;超过40㎡部分按安置房回迁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签约起始时间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交房拆除的,每提前1天搬迁交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5元/㎡/天计发提前搬迁奖,计奖时间不超过20天。
3.特别奖励:(1)按一个产权户为一户,凡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第110日交房拆除的,奖励8000元/户;在第1120日内交房拆除的,奖励5000元/户;在第2130日内交房拆除的,奖励3000元/户。(2)被征收房屋以小区或院落为奖励单位,凡在确定签约期限内第130日全部交房拆除的,奖励5000元/户,具体小区、院落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现场公布。
4.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货币奖励。
八、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一)单位住宅房屋补偿参照个人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二)单位非住宅房屋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九、产权调换相关事宜
(一)安置地点:以南充市城市规划和西山前山控制性详规确定的地点进行建设。
(二)安置房户型:一室厅约50平方米;小二室厅约60平方米;大二室厅约80平方米;小三室厅约90平方米;大三室厅约105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管部门实际测绘为准。
(三)安置房建设标准按国家建设规范和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房楼层价差浮动比例和价差结算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高层安置房结算标准:高层安置房公摊系数按同区域多层安置房公摊系数标准核定。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按同区域多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六)安置房回迁顺序:按协议签订序号、预交惠民面积结算款序号、交房拆除序号综合确定。具体办法按《自选房安置办法》执行。
(七)原房屋安装有水、电、气、有线电视的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房的,还房时无偿恢复;选择两套安置房的,第二套安置房所涉及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减半缴纳;选择三套及以上安置房的,从第三套起所涉及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全额缴纳。原房屋没有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的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减半缴纳;第二套以上的全额缴纳。
(八)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必须提前按每一产权户预交10000元优惠面积结算款,在回迁结算时找补。交款人应与被征收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1.2012年8月1日上午9时起被征收人自行前往 交款。
收款单位:南充市顺庆区西山建设指挥部
账 号: 5190***********004576
2.交款后凭银行回单、补偿协议书、身份证到南充市顺庆区西山建设指挥部财务部开据收款收据。
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多交款项的,凭银行进账单及时到西山项目指挥部现场办公室(桂花路桂园小区项目旁)办理退还手续,但不计利息。
(九)临时过渡期满二个月后,停止发放住宅房的临时安置费和营业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其他补偿的标准
(一)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工程的造价结合剩余期限折旧给予适当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按200260元/㎡,砖木结构按120180元/㎡,简易结构按1060元/㎡计算补偿。
(三)其他设施补偿:12cm围墙按30元/㎡计算,24cm围墙按60元/㎡计算;空调移机按200元/台计算。
十一、其他事宜
(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要求及时腾空交房。
(三)交房后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地上所有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标准予以赔偿。
(四)凡未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拆除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实际交房拆除时间起算,不再享受本方案中的一切搬迁奖励政策。
(五)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根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