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销售查处行动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县工商局协同省广电网络公司旺苍分公司对我县卫星接收设施非法销售经营商户进行为期一周的查处行动。
根据***令129号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于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处于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