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人即日起可休育儿假啦夫妻每年各十天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修改后,不少市民致电咨询关于育儿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等问题。11月22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咨询了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育儿假】
即日起可休
夫妻每年各十天假期
“在新修订的《条例》公布后,所有符合政策的市民即可开始休育儿假。”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老龄健康科科长冉莉英告诉记者,根据《条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据悉,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三周岁以下”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按照《条例》规定,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休完,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冉莉英说。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可继续享受奖励政策
《条例》修改后,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是否还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冉莉英告诉记者,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悉,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