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镇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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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5日发表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行为,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督查检查,收到镇党委政府督查一次、二次、三次或者工作不力的被县以上媒体、部门检查曝光的,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对辖区内不按规定摆摊设点,影响交通,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污水乱排,禁止秸秆焚烧不力的,河道垃圾不及时清除治理的,责任区垃圾清运处理不及时的,门前五包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注重责任追究效果,实行每周一次检查通报,实行工作一票否决,与目标绩效挂钩,责任人公开检讨等形式,并及时整改,做到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明显成效。(黄洋镇 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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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0:24:1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