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必严违法排污必惩——致全市企业的公开信
全市各企业: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自觉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近年来,全市绝大多数企业不仅能够遵守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而且还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推进节能减排,为环境质量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少数企业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高,环保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的现象时有发生。
日前,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出台,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意志。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警戒线的明确,强调了各级各部门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以高压线的绷紧,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以基准线的设立,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增设按日计罚。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增设治安处罚。新法规定,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三是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新环保法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守法企业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补贴。这就让违法者受震动、受教育,让守法者感到光荣、自豪。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环境质量总体向好。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水、土壤等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四种主要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环境容量空间变小,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美丽廊坊,共建共享。希望全市各企业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把追求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摆上重要位置,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以最小的环境资源代价获得最大的发展业绩。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将一如既往地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坚持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环境质量结合起来,用好、用足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发挥各级网格作用,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察稽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让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暴露在阳光之下。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帮助守法企业争取税收优惠、争取以奖代补资金;对民生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服务;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鼓励对已有生产及治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帮助企业提高治污水平,实现节能降耗、转型升级。请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生态环境治理,重在精细、贵在持久、关键在社会联动。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携手同心,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用我们辛勤的劳动和智慧,用我们的热情和汗水,积极投身到治理环境的行动中来,为廊坊的“绿色、高端、率先、和谐”发展做贡献,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天蓝、水清、地绿的美丽廊坊、幸福廊坊而携手奋斗!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