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督促检查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落实督查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党内规章,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4号)、《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承办发〔201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办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其它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是指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促检查的工作事项,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议定事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等。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在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按程序实施。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和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负责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在办理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没有及时学习传达,没有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没有认真抓好落实并按时报告落实情况的;
(二)对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指示、政令“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阳奉阴违、消极应付,甚至拒不执行,设置梗阻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督查交办事项,经催办、警示后仍不能按要求落实整改、完成任务的;
(四)对需与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事项,推诿塞责、相互掣肘,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能主动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恶化,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七)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指示、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和有关部门建议问责的;
(八)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市委、市政府督查交办事项落实慢、落实差,甚至不落实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免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以追究、惩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对情节较为严重的,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问责;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方式进行问责;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的程序为:
(一)应当适用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问责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直接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
(二)应当适用第七条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初步问责建议,交由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问责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对被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应当适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问责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初步问责建议,交由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实施问责的书面建议,经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一)在实施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问责方式前,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二)在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后,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区分责任,依据真实情况,谨慎稳妥地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后,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问责书面决定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执行单位、问责对象的申诉期限及受理单位等。
(四)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