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民[2014]84号),沙河市民政局于12月对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进行了调整、补发。
此次调、补工作严格按照省厅要求执行,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的定期生活补助,在原先的基础上提高了三分之一,由210元提高到28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并对伤残军人、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标准后,12月份发放定期定量优抚补助金61万余元,比上月增加了20%,并对10月、11月的优抚补助金进行了补发,补发金额将近22万元。
此次调、补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我市抚恤补助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的规定,确保优抚对象生活达到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沙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