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民族、宗教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族、宗教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民族、宗教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 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对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