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环保局在环境监管中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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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3日发表
今年以来,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武安市环保局对环境保护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严格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实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治污不力或有治污设施而不正常运转、停开偷放、恶意排污的,按照最高限额予以经济处罚,并由相关部门从严、从快、从重追究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污染治理设施主管人员的一切责任。三是对所有违法排污企业的经济处罚,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数额,不得摊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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