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受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投诉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各股室、对、中心、国土资源所监察局及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展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局投诉。
三、局执法大队具体承担我局行政行为投诉工作.投诉电话:0310-65***374.
四,投诉涉及以下内容之一的,应当在投诉当日受理;不应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应当作为不作为的;
(二)超过规定时效而未办结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程序的;
(四)对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有异议的;
(五)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局执法大队应及时通知涉诉股室、大队、中心、国土资源所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六、涉诉的股室、大队、中心、国土资源所应在15日内对投诉事项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报局执法监察股。情况复杂的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七、执法监察股应在收到涉诉单位上报情况或自行调查结束5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
八、投诉处理结果作为局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