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培训考核班的通知博州职鉴字〔2017〕2号
博州职鉴字〔2017〕2号
关于举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培训考核班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23号)精神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17年工作安排部署,自治区将分批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人事关系的技术工人,凡符合相关职业(工种)相应等级和技术职务培训考核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培训考核。
二、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近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工作满1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专业工作年限10年并取得初级工资格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专业工作年限15年并取得中级工资格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专业工作年限18年并取得高级工资格满3年且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可申报技师;专业工作年限满21年并取得技师职务资额满3年且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可申报高级技师 。
三、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审批表》(此表可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网(http://xj.osta.org.cn)一式两份并粘贴二寸免冠照片,经所在单位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同时须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如果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
(四)、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五)、同最高学历相一致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六)、如果部队转业安置的提供安置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果是招工提供招工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如果是中专,技工院校毕业后分配提供分配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国营农牧场子女安置的请提供国营农牧场子女工作安排表复印件一份。
(七)、单位出具的无任何操作责任事故证明(含近三年考核情况)。
请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严格审核本地区、本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的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并在初审合格人员的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以上所提供所有复印件请用A4纸张复印)。同时,以上材料及申报人员汇总名册统一报自治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未加盖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名册及材料均视为无效。
四、收费标准
(一)培训、考核费用根据自治区发改委新计价费〔2004〕1***6号文件规定收取。
(二)教材资料费按实价另收。
(三)培训班为全脱产学习,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五、审核材料地点、联系方式:
地点:博州人力资源服务大厅(人事考试窗口)
联系方式:0909-2318678
审核材料及培训时间安排:
材料统一上报、审核时间:2017年2月20日—3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任何材料)。
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