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7万余人受益
博州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7万余人受益
为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近日,博州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博州人社字〔2016〕144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和实施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群众的大病保险制度。
在承办方式上,采取政府招标方式选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筹资机制上,实行地州市统筹, 职工大病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0元,从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筹集,个人不缴费。
在保障范围上, 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适当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
在保障水平上,职工大病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支付,其中: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70%支付。职工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根据规定,中标保险公司将依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和信息化平台,确保年底前在全州范围内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保承办大病保险的“一单结算、共同审核、统一支付”经办模式。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市内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和基本医保一并实行联网即时算,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