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峰峰矿区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峰峰矿区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峰峰矿区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类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进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为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等。
自筹资金包括:政府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担保贷款;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政府对外借款(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达成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其规定)或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政府性贷款;使用以后年度财政性资金;单位将用各种收入归还的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类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工程建设项目等,以及各类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等。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评审、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资金来源的审批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等。
第六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组织好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变更”、“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3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数,是建设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预算,不予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不予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八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投资评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 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模达到10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而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组织实施前获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申报资金来源;
2.工程项目预算由投资评审中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出具《XX项目评审报告》;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评审报告在采购计划表上加盖公章,采购办核准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进场招标。
3.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人在专家抽取室内随机抽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和建设工程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包括工程地质勘查、图纸设计、监理、基础处理等)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监督部门要进行现场监督。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上限价格由投资评审报告中确认的金额为拦标价。
如遇特殊情况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在投资评审报告确认金额的基础上,下浮15%-20%作为财政实际支付金额。
5.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相关信息,信息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信息自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天,发布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6.采购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一条 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
第十二条 工程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严格按照《峰峰矿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
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1.负责检查是否按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考核。
3.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
4.负责对采购当事人、采购活动及评审专家等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认真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案件,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建设工程类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
执行。
第十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