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创业,改善创业环境,加快推进困难就业群体创业,特别是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创业服务,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社发〔2011〕2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0日
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以在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重点,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下统称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建,通过市场化运营,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配套公共设施和相关创业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特定区域。具有预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如创业咖啡、创业沙龙等创业服务平台纳入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不少于2年的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具体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三)实施创业项目对接和融资服务。
(四)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六)指导、协助申请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七)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
(八)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九)在区县就业服务(担保)机构指导和监督下,帮助基地内创业者享受政府创业贷款政策,承担基地内孵化对象申请创业贷款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协助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中回访、到期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运作方式:
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方式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合作型三种。
(一)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二)社会投资型。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企业化运作,场地、设施设备费用主要由社会(非企业组织或企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通过自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三)多元合作型。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企业化运作,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多渠道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三)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四)整体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孵化面积一般不少于1千平方米;整体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孵化面积一般不少于2千平方米,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六)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七)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创业者申请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各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参考标准:
(一)市场类孵化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1千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门面类孵化基地。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30个独立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工类孵化基地。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四)楼宇类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千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3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五)园区类孵化基地。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均达到一定规模,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六)种养殖类孵化基地。具有培育以现代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小企业的能力。或以农业合作社形式、涉农企业为主体分包经营等模式,能够扶持有创业愿望的农户参与,带动一批困难人员就业。
(七)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类: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作具体要求,但必须具备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定期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1)。
(二)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四)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七)证明运营机构或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发生支出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孵化基地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由区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进行认定。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递交申请,人社、财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考察,达到建设标准的可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由人社部门授牌。
第十条各创业孵化基地一经认定,采用“XX市YY创业孵化基地”、“XX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XX(高校名称)YY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规范命名,其中行政区划或高校名称后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其中,对只具有预孵化功能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采用“XX市YY创业服务平台”字样命名。
经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挂统一制作的“西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子。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第三章 基地孵化
第十二条 孵化对象。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创业人员拟创办或已创办(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起3年内)的各类创业实体,一般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营业额以及吸纳就业人数。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加工型、园区型、种养殖型可适当延长至3-5年。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申请。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2)。
(二)《××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3)。
(三)入驻创业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孵化基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补贴的审批。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申请由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创业孵化补贴标准进行核定,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各区县人社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3)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和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市财发〔2012〕397号)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补贴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以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补贴等。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补贴标准。根据各孵化基地面积、孵化企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及开展各项创业服务活动情况,对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政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市政府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市政府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其中对认定为市级创业服务平台(具有预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如创业咖啡、创业沙龙等)的,市政府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由各区县、开发区自行制定标准进行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认定。通过考核认定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认定的标准等级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九条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被新增评为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当期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差奖励。
第二十条 补贴拨付程序。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区县人社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和资格审查后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开发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申请可直接提交到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市人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基本户。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并依法纳税半年以上的,由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统一为其申请,经基地所在地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给予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应享受的创业担保贷款和相应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三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孵化成功标准为成功出孵后一年能够正常经营的,能够提供出孵企业当年纳税凭证为依据)。
(五)孵化基地面积由于其他原因减少未能达到文件规定的面积。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开发区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区县、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社发〔2011〕284号)同时废止。
***:1.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3.××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4.××年度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拨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