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环境保护局钢铁焦化水泥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邯郸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加快实施《涉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强力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县政府确定在全县钢铁、焦化、水泥、电力行业(以下简称“四个行业”)集中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四个行业”污染治理攻坚作为优化产业结构、化解过剩产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以加快推进“四个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为重点,以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为手段,按照“早动工早见效,提前完成有效奖励,完不成严处罚”的原则,明确实施主体,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实施强力攻坚和重点突破,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增强科技防污治污能力,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确定的治污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四个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的全面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有效改善县域环境质量。
二、主要目标
按照《涉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关于2015年全面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升级改造的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到2014年底,“四大行业”所有减排项目和所有节能项目建成投运。 “四大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投运率和脱除效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污染治理工程
1 、钢铁行业。对天铁冶金集团、崇利制钢2家钢铁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涉及减排项目12项,其中烧结机脱硫任务2项、拆除旁路任务5项(见***1表1)、除尘升级改造项目5项(见***1表2)。涉及节能技改项目2项,形成节能量1.15万标煤(见***1表7)。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关停、脱硫、拆除旁路和节能技改任务。同时,烧结机头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颗粒物排放达到40毫克/立方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 、焦化行业。对4家焦化生产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涉及减排项目计8项,其中地面除尘站除尘升级改造项目以及安装在线监测装置4项,破碎、筛分除尘升级改造项目4项(见***1表3)。2014年12月底前,完成8项升级改造项目,地面除尘站颗粒物排放达到50毫克/立方米标准限值,破碎、筛分达到30毫克/立方米标准限值。
3. 水泥行业。对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治理,涉及水泥生产线除尘升级改造任务1项(见***1表4)。2014年12月底前,水泥生产线除尘升级改造工程,颗粒物排放达到30毫克/立方米标准限值。
4. 电力行业。对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机组进行综合治理,涉及减排项目计4项,其中旁路拆除任务2项(见***1表5),除尘升级改造任务2项(见***1表6)。涉及节能技改项目1项,形成年节能量0.62万吨标煤(见***1表7)。2014年6月底前,完成2项烟气旁路拆除工程, 2项除尘升级改造任务,颗粒物排放达到20毫克/立方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二)建设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
对“四个行业”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项指标实行排污总量刷卡(IC卡)控制制度,实现对企业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总量双控制的转变。2014年,完成“四个行业”主要污染物刷卡(IC卡)排污总量监控设备的安装建设。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物料投加、投运率、处理效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进行科学核查核实,完成刷卡任务。运用环保总量监控系统对企业许可排放量、已排放量、储存排放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过程监控,根据企业许可排放量限值实行预警预告。对排放总量超过刷卡总量指标的,采取禁排等强制性措施,或依规实行排污权交易、租赁和加征超量排污费。
(三)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规范、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严格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硬性约束。2014年,对“四个行业”所有企业进行排放数据调查核实,确定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核定、公示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在核定和分配企业初始排污权基础上,建立企业许可排污量、实际排污量、削减排污量管理台账和企业可见、可查的排污总量数据库。建立排污标准、浓度、总量一体化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排污浓度和总量双控制的原则,对企业严格依法许可,有效实现持证排污。全面加强现场核查和有效监管,严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贯彻落实《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在排污权有偿使用试行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四个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以省、市核定的年度排放限额为基础,鼓励企业积极减排,结余指标在规定有效期内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
(五)开展污染防治 “ 对标 ” 行动。
在“四个行业”内组织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深入开展“对标”行动,定期公布标杆企业名单及其排放指标,非标杆企业逐一明确“对标”完成时限。“四个行业”所有企业应达到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标准,并通过省级审核。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重要操作岗位,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全面提升企业治污减排管理水平。
(六)推行 “ 合同治污管理 ”。
培育壮大我县污染防治服务企业和环保产业,在“四个行业”治污领域引入有实力的专业化服务公司,采用“合同治污管理”方式为排污单位提供治污整套服务,推行治污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从治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设施运行保障等方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治理的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绿色信贷和风险分担服务。
(七)推广运用污染防治新技术。
支持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在电力、钢铁行业推广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密切***钢铁行业脱硝新技术。在电力、水泥行业推广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非选择性催化还原和气煤伴烧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在“四个行业”推广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高效除尘等治污减排技术和投资少、去除率高、运行成本低的环保设备。在钢铁行业推广余热、余压等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在水泥行业推广在线仿真技术和低温余热发电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调度。 县政府成立“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安排部署,协调推进、督导落实,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县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实行定期督导调度制度,每季度对“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督查,每半年对整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调度,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在全县通报。对进展迟缓和推动不力的单位实施预警并进行约谈,必要时在媒体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本方案所列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有关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污染防治资金政策。 争取中央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财政奖励资金对我县支持,对省定减排项目实行污染治理阶梯财政奖励制度,按2014年6月底、12月底和2015年6月底三个完成时段,依进度快慢分不同标准进行奖励,鼓励项目企业早完成、多受益。对我县新增减排项目,力争省、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9〕283号)规定,县级财政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40%以上要用于“四个行业”污染治理工程和监控运行设施建设。县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改项目建设。
(三)实施“三项处罚”措施。 严格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强化“四个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现场监管,增加现场监察频次,细化监察过程。对擅自停用治理设施或达不到投运率、脱除效率要求的电力企业,严格按规定扣缴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做到执法全覆盖、无死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和惩罚性排污费措施(简称“三项处罚”措施):
1. “四个行业”企业未按本方案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三项处罚”,直至完成治理任务;
2. 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或擅自停用的,自发现之日起,实施两个月的“三项处罚”;
3. 对超过规定年度限额排放的企业,实施两个月的“三项处罚”;两个月内无法通过排污权交易或租赁等方式取得排放指标的,继续实施“三项处罚”,直至企业取得排放指标;
4. 人为损坏IC卡设备或IC卡设备损坏后不及时维修的,实施两个月的“三项处罚”,并责令限期修复完好。
(四)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部已连续修订颁布钢铁、焦化、电力和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要求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其中烟粉尘指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现有钢铁和焦化行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其中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烟粉尘指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现有水泥行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四个行业”所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全面达标计划,对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全面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
(五)加大管理减排投入。 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总量减排专项补贴制度,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县财政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六)严格土地使用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治污减排标准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治污减排企业需异地搬迁改造的,新址安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旧址用地收回,纳入土地储备,优先支持搬迁企业发展。搬迁企业要对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再利用前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规项目违法占用的耕地,要坚决予以拆除复耕,并按高限予以罚款。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原有违法占地一律不予补办用地手续,责令企业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七)加大项目审批和金融信贷支持。 对列入本次行动方案的污染治理项目,县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简化环评、能评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和核准,按照攻坚行动要求,建立项目审批和核准绿色通道。电力部门及时予以办理并网手续,确保项目早投运、早见效。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防治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机制,拓展污染防治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八)严惩重罚违法行为。 对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偷排及擅自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对超标严重、涉嫌环境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九)大力发展壮大环保产业。 以实施“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为契机,以我县的环保产业市场吸引国内外环保产业领军企业和研发机构来涉落户,在帮助企业建设环保项目、搞好环保设施运营维护的同时,促进环保产业在我县扎根生芽、发展壮大。制定环保企业来涉投资建厂的鼓励政策,在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扶持引导力度,促进全县环保产业发展,为全县开展“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