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油田矿区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私搭乱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全部进行拆除。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油田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筑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违章建筑,当事人必须于2014年9月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办事处、开发区、油田矿区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广大群众要识大体、顾大局,自觉服从管理,主动配合违章建筑拆除工作。对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