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解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变化?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 《办法》修订后共计18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案件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救济措施、信息保存、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修改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修订后偷税案件标准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调整为“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由“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不设金额限制;虚开普通***案件的公布标准由“票面金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虚开普通***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伪造***监制章的案件,不设标准限制。 《办法》增加第九条作为针对案件公布的救济手段。主要规定了两种救济措施: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