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嘉兴日报》讯(记者 张奎超 通讯员 钟茵 宓雅英)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普遍关注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方案近日出台,全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人均每月增加48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据介绍,凡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均属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仅市本级就涉及6万余人。
普遍调整:实行“双挂钩”办法
此次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的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的月调整标准为23元。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月调整标准按缴费年限长短分7档确定: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退职人员月调整标准按缴费年限长短分3档确定: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适当提高:增发后不得超过平均水平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普遍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当地(统筹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有关人员:待遇各不相同
根据调整方案,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退职)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在本人享受2002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按这次调整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退休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分别在2002年、2003年退休当年本人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按这次调整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对2003年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这次调整规定调整养老金后,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另悉,此次我市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于2005年1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完成并兑现。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对2003年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调整养老金后的补差工作,力争于2005年2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完成并兑现。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