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有关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有关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0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刘玉强
联系电话:0573-83837141
传 真:0573-82228828
电子邮箱:99032958@qq.com
联系地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路1042号)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有关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嘉人社〔2015〕 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有关缴费和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缴费标准
(一)市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年缴费标准调整为9504元,并按其实际征地缴费年限计算,一次性缴纳。
征地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区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障费的年缴费标准为1544元,并按其实际征地缴费年限计算,一次性缴纳。今后,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障费的年缴费标准以征地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确定。
(三)市区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缴费标准:
1.16周岁至“3545”年龄(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不含,下同)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缴费标准调整为8775元,一次性缴纳。今后,16周岁至“3545”年龄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缴费标准,参照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理年度(以下简称“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个月确定。
2.“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缴费标准,调整为按176元/月及其实际可享受月数计算,一次性缴纳。今后,“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缴费标准,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及其实际可享受月数确定(总额进位取整数)。
(四)市区劳动年龄段以下被征地居民(16周岁以下)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缴费标准,调整为以3510元为基数,每1岁增加292.5元(不满1岁按1岁计),一次性缴纳(总额进位取整数)。今后,劳动年龄段以下被征地居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缴费标准,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个月为基数,每1岁增加0.5个月(不满1岁按1岁计)确定。
(五)市区劳动年龄段及以上被征地居民的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缴费标准调整为14040元,一次性缴纳。今后,劳动年龄段及以上被征地居民的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缴费标准,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个月确定。
二、调整市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
已按规定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且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居民,可一次性补缴11000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补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1233元/月(含社区综合补贴),今后按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作相应调整。
有关60周岁以上人员缴费标准降低、个人帐户处理等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市区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发放标准
(一)市区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
1.16周岁至“3545”年龄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8775元,一次性发放。今后,16周岁至“3545”年龄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参照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个月确定。
2.“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76元/月,按月发放。今后,“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居民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月标准,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确定(总额进位取整数),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未就业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区劳动年龄段以下被征地居民(16周岁以下)的征地安置补偿费标准,调整为以3510元为基数,每1岁增加292.5元(不满1岁按1岁计),一次性发放(总额进位取整数)。今后,劳动年龄段以下被征地居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发放标准,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个月为基数,每1岁增发0.5个月(不满1岁按1岁计)确定,最长不超过14个月。
(三)市区劳动年龄段及以上被征地居民的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标准调整为14040元,一次性发放。今后,劳动年龄段及以上被征地居民的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发放标准,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个月确定。
四、其它
(一)本通知除有特殊规定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今后,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障费缴费标准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调整而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有关与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缴费和待遇标准,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次月起执行,不再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