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船舶修造企业中开展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船舶修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我市船舶工业的发展,根据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嘉人专〔2010〕51号文件精神,我市船舶修造企业中开展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已结束,现就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凡在我市船舶修造企业中专职从事船舶工程和船舶机电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审工程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嘉人专〔2010〕51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并通过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
2、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大专、中专(含专业证书,下同)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四年;或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二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或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级职务满四年,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按上述条件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限在本市上述相关企业中有效。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或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评审组织
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市职称评价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推荐程序与时间
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按规定填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市属单位申报人员报市职称评价中心。地址:建国路与东升路交叉口,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一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82214748。所需表格见***。
各县(市、区)的申报人员,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职称评价中心。
材料上报时间截止到2010年10月30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根据嘉人专〔2007〕55号文件要求,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应一并上报有关公示情况的专题报告。评审材料必须注重质量,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如有弄虚作假者,按嘉人专〔2009〕63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中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80元,初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00元。请于材料上报时一并缴纳。
***: 1、船舶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及装订要求
2、申报材料清单
3、《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
4、《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嘉兴市职称评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