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入选国家留学人员资助人选和资助项目等实施配套资助的办法
嘉人社〔2018〕6号
关于对入选国家留学人员资助人选和
资助项目等实施配套资助的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5号)、《关于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的若干规定》(嘉委办〔2005〕67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禾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活动,对入选国家留学人员资助人选和资助项目等实施配套资助。
一、资助内容
(一)入选国家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的人选;
(二)入选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的项目;
(三)入选国家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的项目。
二、资助方式
凡列入上述国家资助人选和项目的,我市给予1:1配套资助;同一或相类似人选和项目已享受我市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配套资助。
三、经费渠道
本办法涉及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属的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