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嘉人社〔2012〕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曾由乡镇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农技员(含各类辅导员)、林技员、农机员、农经员、渔技员、兽医员、水利员、文化员、广播员、土管员、计生员、协税员、站聘电工、乡镇工(农)办人员等对象,以及经县以上政府征召参加国家大型国防工程八三机场建设人员,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等文件规定列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范围。
二、具体实施办法
列入调整范围的各类人员,其身份及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参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有关审核办法执行。具体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返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示〔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示〕。原则上,农技员、林技员、农机员、农经员、渔技员、兽医员由农经部门审核;水利员由水利部门审核;文化员由文化部门审核,广播员由广电部门审核;土管员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计生员由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协税员由地税部门审核;站聘电工由电力部门审核;八三机场建设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核。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送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报市、县(市、区)政府上述对应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
三、其他
上述对象的待遇调整标准、发放办法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在岗工作时间与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人员原在岗时间重叠时,不叠加享受。
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专项结算。
本通知从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