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嘉劳社[2005]60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已经发布。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零时起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原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后,除进口的重组人生长素、a-干扰素、胸腺肽按省规定须先自费30%外,其余乙类药品自负比例仍为5%。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药品限制支付范围等规定,及时调整用药目录。医生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超限制支付范围及目录外药品的,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作自费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