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浙人函〔20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嘉兴市人事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人函〔2001〕216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公务员被判缓刑期满后如何确定身份等问题的请示》(舟人劳干〔2001〕162号)悉。经研究并商省委组织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我省各级机关1998年开始已经全面建立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为保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后,原则上不能滞留在机关,终止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接浙人薪〔2001〕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如安排有困难或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可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时
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在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退休金的确定,参照人事部人函〔2001〕27号文件第一条“对于因违纪应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办法处理。
今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浙江省人事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