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技术部门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
在总结广东等省(区、市)近五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日前,人事部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察部门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
通知指出,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察部门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制度,要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务员队伍相结合,努力形成能上能下、广纳群贤、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此次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范围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中从事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技术、警犬技术和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人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察部门中从事技术侦察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人员。公安部机关的人员与国家安全机关其他职位和部机关的公务员,暂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职位分为法医、鉴定两个系列,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分为特种技术职位和特种翻译职位两个系列,每个系列各设7个等级。
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获得,并作为在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必备条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在专业技术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