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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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9%调整为0.5%,实施时间为一年。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20%。一类行业从0.45%调整为0.35%,二类A行业从0.75%调整为0.6%,二类B行业从1.125%调整为0.9%,三类行业从1.5%调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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