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宿城区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障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28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宿人社发〔2018〕159号)精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宿城区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宿城区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宿城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以2018年4月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至18个月以下的,停止下调。(撰稿人:宿城区人社局 张利 审核:陆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