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本级医保协议医保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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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为切实保障市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对协议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我市出台了《宿迁市市本级医保协议医药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中明确了协议医院、协议门诊(含诊所、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药店的具体考核细则,其中协议医院的考核细则划分为基础管理、就医管理、医保目录管理、门特门慢管理、医保费用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六大项共51小项,市社保中心定期对协议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度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办法》指出协议医药机构年度考核总评分与医保费用结算、调整总额控制指标及监督检查频次等挂钩,市社保中心根据协议医药机构年度考核总评分,按照规定办法计算并拨付年度考核保证金。 ( 撰稿人:张颖;审核人:唐厚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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