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开封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评估认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度开封市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评估认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精神,我市将对2017年度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定点机构认定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
二、基本条件
全市范围内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培训工种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三)有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相应培训专业(工种)的理论教师、实习指导老师、教学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条件;
(四)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熟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技能培训;
(七)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2014—2016年度)有较大投诉事件和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被处罚记录的,不得认定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三、须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自愿向市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
(一)开封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
(二)开封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报告;
(三)公办机构编制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政部门)、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人社部门)、教学大纲、教学教材;
(四)培训机构提供师资情况的同时,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列出重点专业与重点专业的师资情况(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证书、聘任证书);
(五)培训机构教学场地及设施图片资料(含电子版);
(六)上一年培训业绩(参加人社部门培训的提供: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合格人数、就业人数等。参加社会培训的提供:培训专业、培训人数、鉴定人数、收费标准、财务报表、***等);
(七)接受培训程序、监督管理保证书。
四、评估认定程序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评估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实地对定点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就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布局认定2017年度开封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各县培训机构按同等条件、程序及要求向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认定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各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面、真实提供材料并装帧成册,提供的证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记入培训机构诚信黑名单,取消定点机构评估认定资格。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评估认定申报材料应于2017年4月7日前报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