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河南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3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受理机关: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含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须通过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认可,并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重要依据。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专门机构,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外语水平高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报告;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三)法人资格证书;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工作与居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五)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六)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提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的复印件及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向河南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给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如果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教育、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核实的,受理机关可委托省辖市外专局组织当地教育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受理机关。
(四)审批
审查结束后,进入审批程序。审批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理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请外国专家条件;
3、受理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受理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六、年检注册:
省外国专家局于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进行年检。聘请单位须于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各省辖市外专局提交年检报告,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外专局提交年检报告。各省辖市外专局要组织人员对本地区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资格单位进行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外专局,省外专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直属单位进行抽查,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酌情给予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撤销、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年检结果将面向社会公开,并抄送相关部门。
七、严禁没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单位聘请外国专家。
八、本规定由河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