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
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范围是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方法:
1、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2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标准增加离休费。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4、年龄倾斜: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至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离退休人员出生日期,以批准离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我市涉及1093人,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