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完善劳动力资源基础数据,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发〔2011〕23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汴人社发〔2011〕9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已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审。现将年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 二、年审时间 2015年1月1日—4月30日,对2014年底前已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持证人员进行年审。2015年度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按发放时间的次年对应月份进行年审。 三、年审内容 1、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3、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4、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四、年审程序 年审工作由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分别到以下经办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1、市本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以及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到市劳动就业局就失业登记窗口(市民之家4楼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5号窗口)进行年审。其中市本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及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年审。 2、各县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审工作由所在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人员、以及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报,由所在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要年审对象的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态、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及证件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标注年检日期、年检人、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合格”印戳,不合格的加盖 “年审不合格”印戳。 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应注销其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持证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的年审。持证人员户籍所在地址、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要提供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变更;就业、失业状态发生改变的要根据其现就失业状况进行登记变更。发生变化的信息要按照《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十四条内容提交有关材料,准确规范的录入《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对应页次打印记录。 2、就业援助对象的年审。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审核,审核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况,对已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要及时变更其状态,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原因,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如已经享受灵活就业困难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均纳入“灵活就业”、“单位就业”。 3、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年审。主要核实持证人员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已经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政策扶持的主要包括: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创业培训、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已享受的政策要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一页进行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录入《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年审。主要核实持证人员是否享受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其他服务等。对已享受的政策要在“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一页进行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录入《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5、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年审。主要审核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内容为准)。 6、在年审工作中,如持证人员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行为的,应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并由发证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终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如发现持证人员不属或不符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对象的,以及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