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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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及其综合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2018年12月,晋城市人社局、晋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晋市人社发[2018]62号文),文件中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制度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不低于当年一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每人500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遏制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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