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汴人社〔2011〕98号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汴人社〔2011〕98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制定的《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建立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行就业实名制,保障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做好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做好人员、设备的配备准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确保我市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本级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采取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一人一号,证件编号共16位,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市辖区编码为410200、410201,杞县编码为410221,通许县编码为410222,尉氏县为410223,开封县编码为410224,兰考县编码为410225;第7-8位为自定义编码,统一编为“00”;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补发或换证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五)企业招用人员,必须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除外),到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招用人员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常住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搞好宣传,做好衔接。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相关内容,营造有利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和《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户口本到市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时应将原证件的信息及享受政策情况、原证编号转记在新证中。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四、几点要求: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经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进行规范操作,做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九)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登记台帐(附表6),及时准确记录发放管理信息;五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将每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进行统计(附表7),并与下月5日前报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年审工作,审验时间为发放证件时间次年对应月份,审核内容为持证人员的就业状况、享受政策或援助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相关变更情况、年检日期、年检人,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印戳,不合格的加盖“年审不合格”印戳。
(十一)县区在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反馈。
联系人:张仲义
电 话: 0378-3388010 3388003
邮 箱: kfjydj@163.com
***1.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3.《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4.就业失业登记表
5.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6.《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
7.《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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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发放及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
第七条 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四)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第九条 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 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
第十三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未按规定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