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汴人社〔2011〕46号)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汴人社〔2011〕46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市直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长效机制,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经研究,我市制定了《开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
(此件主动公开)
开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现行有关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防员、劳动监察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盈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敬老院等行业;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居家养老服务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按政策规定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未就业的残疾人;
(六)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定员原则
设岗定员以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动态监管为原则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一)在街道、社区开发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应按社区占地规模、人口总量、老龄化程度、空地绿地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城镇主要街道开发交通协管、城管协管、环卫保洁等岗位,应按道路规模、繁华程度、单位密度、环卫设施等情况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后勤服务岗位应按编制比例定岗定员。
四、公益性岗位行政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发、管理。
(二)公益性岗位实行“实岗实名制”管理。按照人员管理和补贴发放分离的原则,岗位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直接发放到人。
(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审查、现场考察及管理服务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申请及人员安置程序
(一)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要在每年的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开发计划(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等情况)。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派专人对用工单位需求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其用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提出考察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上报的用人单位考察意见进行复核审批。
(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组织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牵头,用工单位参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督。确定用人对象应本着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按照“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失业人员、其他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先后顺序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三)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公布,并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四)公示无异议,用工单位填写《开封市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或委托培训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合格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协议上岗,协议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岗前培训的同时,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现场采集被录用人员指纹、照片、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号等相关信息,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政策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各单位使用人员的考勤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帐(财政指定的开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后,按照“实岗实名制”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打入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存折。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局从就业资金中直接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标准为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部分由个人负担。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伤保险。若出现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监管的双重管理模式,用工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一)各用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年11月30日前由用工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二)各用工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单位本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报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之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社会保险补贴认证。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出终止用人申请者,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另行安排工作;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被解除劳务协议者,不再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终止劳务协议相关手续,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将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五)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原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之外工作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工单位确需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公益性岗位申请及安置程序办理。
(六)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在每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实报当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作为发放当月岗位补贴的依据。
(七)建立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对管理不善或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人岗分离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缺位”、“越位”、“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执行,我市以前出台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废止。
(二)现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参加招聘。距退休不足5年人员、《劳务协议》没有到期人员参加统一招聘后继续聘用。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