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汴政【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滞后、执法力量不强、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一些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给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分重要和迫切。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充实队伍、保障投入,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各县区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整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建立起规范统一、职能一致的劳动保障监察局,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统一行使劳动保障执法权,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按专职监察员与劳动者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监察员,同时扩大兼职监察员和充分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确保执法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并佩戴胸牌、臂章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三、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第423号令和省政府“豫政[2010]71号”文件的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培训、宣传、工作制服、专项检查、网络维护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改善办公办案条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办案车辆和办案工具,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场所。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四、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将管辖区域按行政区域和用人单位数量划分为若干网格,配备必要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建立用人单位网格化管理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全面覆盖和动态监管,实现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网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执法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网络化管理,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建设监察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分析汇总企业用工信息,统一指挥和调动执法力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大力支持,将“两网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列入“金保工程”,尽快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违法用人单位。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五、强化领导、完善体制、多方联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各项制度等工作落到实处。因不当干预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查处,造成越级上访、群体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联席办公会议等形式并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会、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综合治理作用,形成维权合力,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