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事项进行审批
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事项进行审批
(一)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引用条款:第二章第八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二)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人事部第4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四)申请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设立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服务宗旨、
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开办条件等,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办公及服务场所证明(租房合同);
2、验资证明;
3、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附学历证、身份证、从业资格培训证等复印件);
4、中介机构章程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工作制度。
法律依据:人事部第4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五)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17、18号)。
法律依据:人事部第4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
(六)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人才交流中心。
法律依据:人事部第4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
(七)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1、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 ;
2、审批机关派人实地考查。同意设立的作出批复,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3、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到批准机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4、人才中介机构将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5、人才中介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人事部第4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八)行政审批项目时限
1、法定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
2、承诺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人事部第4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九)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是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凭证,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方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人事部第4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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