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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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标 题】: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发 文 号】:豫劳险[1997]2号 |
【发布日期】:2003-06-13 15:53:35 |
【实施日期】:2003-06-13 15:53:35 |
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度 (一)已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地方,要依据《试行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尽快统一到《试行办法》上来,并做好《试行办法》执行前后政策衔接和待遇落实工作。 (二)尚未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地方,要积极做好调查测算工作,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 (三)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满五年的地方,在今年内,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差别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四)到本世纪末,全省各市、地基本都要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二、关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政策衔接 (一)根据《试行办法》中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凡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含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均执行《试行办法》。有条件的可一步到位,实行市地级统筹。条件尚不成熟的,也可先在市、地范围内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管理。市、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县(市)收缴一定比例的风险调剂金,以调剂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资金严重不足的县(市)。具体比例和调剂办法由市地确定。 (二)我省以往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与《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有关工伤待遇,属于一次性待遇的,仍按原规定处理。属于按月支付的长期待遇,从1996年10月1日起改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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