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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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部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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