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已从只有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才能享受,到社会各阶层基本全覆盖,成为广大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我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近8000人。但是,由于对基本养老保险知识的缺乏,部分人员在参保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一些误区,无形中侵害了自身权益,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其一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只求15年 部分参保人员往往只看重眼前利益,错误地认为只要缴费满15年,刚好到退休年龄,即可按月享受养老金了,每月缴纳的保费和别人一样,可以少缴一些养老保险保费。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均明确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二是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累计缴费达到一定的年限(目前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虽然,按规定缴纳保费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是可以正常退休,但相应的养老退休金待遇也非常低,还达不到当年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只能享受养老金最低标准。另外,近年来每次养老金正常调整标准也是按缴费年限长短设置,从而形成“缴得越长领得越多”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养老保险应尽早参加,消除“只缴15年养老保险”的错误观念,实现连续缴费,将来才能得到更多回报。 再则只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指: 上一自然年度的全省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0%和100%。其实,缴费基数是与本人的养老待遇密切相关的,在2006年1月1日执行的晋政发[2006]32号文件中指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因此,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及时选择个人缴费基数。 随着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权利与义务对等、“多缴多得”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上,而且将贯穿于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和结付全过程,而低缴费基数无疑最直接地损害了本人的权益,降低了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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