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双重参保对象的退保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双重参保的对象退保有关问题的请示》(洪人社字[2013]3号)收悉。针对所反映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时间不一致,部分参保人先后参加了上述两种养老保险,存在双重养老保险关系,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费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鉴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对已经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额退还给参保人,同时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尚未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此之前办理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如与本意见不一致,不再改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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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双重参保对象的退保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