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洪劳社医字200817号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1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下简称艾滋病病人)住院费用的结算采取个人全额现金垫付,以零星报销方式进行。
2、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艾滋病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二次报销的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救助50%。
4 、艾滋病及其并发症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检查的,经市医疗保险处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标准进行核算,检查治疗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范围执行。
5、艾滋病病人的门诊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管理。一个统计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7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000元。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艾滋病 待遇 通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印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赣劳社医[2008]18号
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57号])、***《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用人单位的,可随用人单位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参保办法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鉴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工作的需要,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可由其本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理的方式,整体办理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列入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因个人自付费用太高、个人负担过重的,采取二次报销的办法,给予适当救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治疗艾滋病及其并发症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检查治疗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药品类列入乙类药品支付标准支付,检查治疗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范围。
三、严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信息保密工作
为便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信息保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向外泄露。各地要委派政治素质过硬的同志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费用报销等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四、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就诊。各艾滋病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收治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要加强医疗监督管理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门诊及住院费用进行专人专项稽核管理,并严格为病人保密。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检查、治疗、用药和收费等违规行为,按定点协议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药费用报销服务工作,实行优质快捷服务,必要时可代理报销,服务***。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