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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启动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工作

2017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岗位培训的内容,自今年起,启动实施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项目。任职培训是专门针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培训工作紧密结合岗位职责,重点围绕加强职业道德、提升履职能力、掌握职业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内容,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创新能力,使其履职能力与岗位职责相互适应。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一)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办具体培训工作。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海东市及六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担。承担全省公需课培训的两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重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做好网络维护和技术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提供基础保障。

2.培训形式。公需科目培训统一采取网上学习的方式,学员可登陆网站或手机APP进行学习。网络培训的具体安排和操作流程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3.培训内容。2017年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内生动力与职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两个必选科目,共计30学时。

4.考核测评。公需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上在线考核测评。测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网站打印印有二维码的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二维码可查看成绩等信息;培训机构将公需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二)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

2.培训形式。专业科目培训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网络授课、集中面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3.培训内容。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根据行业、部门(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学需求确定,充分体现本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支持各行业与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共同开发专业科目培训课程,行业内有明确的专业科目培训要求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4.考核测评。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启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工作

1.培训范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前须参加任职培训。

2.组织实施。任职培训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

3.培训形式。任职培训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要求,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授课、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4.培训内容。任职培训内容围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岗位职责、职业规范、行业发展规划等确定。

5.培训结果使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颁发任职培训合格证书或出具培训合格证明,用人单位可将任职培训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岗位晋升、颁发聘任证书的重要依据。

三、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学时核定

2015年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自2016年起,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的,按结业证书登记的实际学时或培训天数(7学时/天)核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学历教育或进修的,依据毕业证书,可视为完成取得毕业证书当年60学时的专业课。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按培训天数核定继续教育学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班的培训,不予核定继续教育学时。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作为岗位培训内容,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不做学时登记。

(二)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均由用人单位登记在《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培训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单位对照合格证书予以登记。对行业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培训学时也须转载登记到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证书》上,未转载登记的,不予审验。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权限,由各级人社部门审验盖章。

1.审验程序: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打印合格证书,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打印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扫描培训合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查看成绩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人社部门通过扫描证书二维码或查看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完成专业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经过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

    2.审验内容:各级人社部门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时,要同时审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情况。没有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视为没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审验。

3.审验时应提交的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向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或其他培训证明;培训机构向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培训合格人员名单;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附表1)、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签到名册、领导批示的参加培训文件等证明。

(四)《继续教育证书》申领

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统一申领空白《继续教育证书》,并逐级发放至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将申领证书的具体事项转交给专业技术人员个人。

2.申领空白证书时,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如实填报《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附表2),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办理申领手续。

3.已领取的《继续教育证书》,未登记填满的,继续使用。登记填满的,由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根据单位提交的旧证数量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四、加强继续教育基地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平台作用,助力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培训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创新开展培训工作,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力量,健全管理制度,努力增强继续教育综合性办学能力。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地主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培训业务,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的服务平台作用。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适应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开发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精品项目和特色项目,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结构提供服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以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紧密结合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实际需求,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推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供服务。

五、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培训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

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总体安排,结合2017年度职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和培训工作计划。

2.培训方案须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须填写《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表》(附表3)。

3.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改变或增加培训班次的,须提前15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未经审核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不纳入201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范围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转换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我省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和来我省工作且在我省申报职称的外省、市(自治区)、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

因工学矛盾,没能及时参加2014―2016年度公需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补学2014―2016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补学工作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安排;海东市及六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安排。

(四)继续教育培训的数据统计与总结报送

按照《全省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目标》的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月统计、年总结制度。每月5日以前,各市、州人社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将上个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统计数据报送至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经继续教育协会汇总后,上报人社部。12月底,各市、州人社部门,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违规处理

培训机构提供虚假培训信息和虚假培训合格证明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当事人,由同级人社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性质恶劣的,取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伪造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培训合格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职称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参加省内外培训班、高研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遵守培训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并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通报批评。

(六)继续教育基地评估检查

继续加强对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督管理,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择时对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基地报送的工作方案、培训计划、培训人数、课程设置、总结等情况均列入检查、评估范围。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配合,主动开展年度自评、自查工作,评估结果作为人社部门有关培训、研修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六、时间安排

(一)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及培训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二)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须于2017年5月30日前与承办机构协调公需科目培训事宜,确保全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三)各级人社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审验工作截止为2017年11月30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审验。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和任职培训工作的宣传,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知晓培训信息,畅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渠道,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平稳推进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任职培训工作。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中附表可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网上办事栏目。所有申报材料均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qh8258152@163.com)。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计划、培训总结的纸质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216室);继续教育培训统计数据报送至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300室)。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971―8258152

联 系 人:马鸿荣

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      联系电话:0971―6362326

联 系 人:王老师

省直部门及西宁地区公需科目培训机构:

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电话:0971―6144626   6106527

联 系 人:赵老师   李老师   王老师   张老师  

海东市及六州公需科目培训机构: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联系电话:0971―6169226   6365639

联 系 人:孙老师   王老师

附表: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

      2.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3.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8 22:36:2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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