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从2012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青海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2〕117号)精神,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第8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为企业退休人员再月人均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调整幅度达到13.96%,高于全国平均调整水平(月人均150元)和平均调整幅度(10%)。具体的调整意见:一是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和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二是调整办法。普遍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养老金待遇的,按30元增加。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特殊调整: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与往年相比,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实现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的并轨。今年在普遍调整中,将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同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现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的并轨,即:基本调整都按115元的标准增加,在此基础上,同时享受按缴费年限、高龄倾斜和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二是调整重点向企业退休高工倾斜,大幅度提高了企业退休高工的基本养老金。我省对企业退休高工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加大了倾斜力度,特殊调整部分月人均增加391元。使企业退休高工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达到651元,增加幅度达到36.2%,充分体现了对企业高工的照顾和倾斜。三是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与去年相比(55元)又增加了10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4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且今年的增幅最大。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有了大幅提高,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充分体现了***、***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彰显了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把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实施,确保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