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2016〕36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各技工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我市技师培训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4〕9号)文件的要求,启动我市定点高技能人才(技师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建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强劲的地区,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作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基地。
二、工作要求
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探索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深化培训基地与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合作;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实训设备、能力评价等方面积累高技能人才培训经验,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技师培训资金,为推动全市规模化培训高技能人才奠定基础。
各县(市、区)人社局在使用省补技师培训资金时,除(苏财社〔2014〕9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外,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技师培训工作均应在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内实施。
三、认定条件
已公布的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县(市、区)内有高级工以上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均属认定范围。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专职校长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工作经历。
(二)培训能力
1.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2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2.有固定的办公、办学用房,理论培训面积达300平方以上,并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设备。
3.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人,近三年年均高级工培训人数不少于150人。
四、培训管理
(一)办班申报
有新技师认定培训需求时,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申报,由职建处对申报办班工种的师资条件和实训条件进行审核。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技师培训申报项目应每工种配备理论和实践教师各两名,教师必须具备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其中,高级技师要占一半以上。未申报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不得享受省补技师培训资金补贴。
(二)办班管理
技师培训开班后,由市人社局职建处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办班情况进行检查,不按办班申报条件开班的,一经发现,取消办班资格。
(三)资料审核
培训单位应按(苏财社〔2014〕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资料准备,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市人社、财政部门申报技师培训项目资金补助。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照(苏财社〔2014〕9号)文件中的“申领办法”,对培训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五、考核评估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技师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培训基地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加强管理技师培训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取消其申办技师培训项目资格。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沟通情况,推广经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