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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扬人社[2014]109号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合理配置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定点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与认定流程,根据《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扬人社[2012]479号)、《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扬人社[2012]480号)等文件,现就做好扬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组织申报

根据近几年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参保人员变化情况和定点机构设置现状,结合社保基层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布局,从2014年起每年申报调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1、时间:2014年4月23日-30日(工作日),单位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照目录初步核对。

2、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3号窗口(扬子江中路760号)。

电话:87961662,80978172。

二、公开定点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1、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营业执照》,在同一地点正常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3)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一级医院或相当于一级规模医院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门诊部、诊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口腔门诊部(诊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牙科治疗椅5张以上(含5张);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自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机构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5年以上。

(5)医院按核定的床位配备相应的医护等专业人员,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仪器设备配备等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求及费用结算要求。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诊所)有5名以上(含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有2名以上(含2名)护士,且医师和护士注册执业地点均在本单位。本条规定的条件,随国家、省、市相应规定的变化适时调整。

(6)医疗机构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2、提交的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医疗机构场所房产证复印件或非自有房屋租期5年以上(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算,房屋租赁协议的剩余有效期不小于5年)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设备清单(1000元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其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目录及文本。

(6)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

(7)医疗机构平面结构和所处地理位置示意图。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1、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营业执照》,经药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小组,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在同一地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近一年内未因违规行为受到药监、工商等行政部门处罚。

(3)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药师(中药师,下同),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药店主管业务负责人应具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须经市以上药监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质量管理小组中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进销存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养护、检查及监督,确保药品质量;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4)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经确权且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不含仓库、办公附属用房面积),非自有房屋租期3年以上。

配备与经营药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硬件设施,储放药品的库房需有降温、干燥、通风、防潮、防霉、防鼠咬、防虫蛀、防污染等以及需要特殊条件贮藏药品的设施。

(5)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执行、检查和监督等台帐。

(6)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实际备药率不低于经营品种总量的80%,其中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备药率不低于药品总量的90%。

(7)经营思想端正,服务行为规范,并公开向社会作出“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药品按规定分类摆放,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在店堂内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栏(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质量负责人、药师、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有配套的计算机联网设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帐管理,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进销存管理相符。

(9) 药店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提交的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从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上岗证、近半年内体检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药品品种清单,上一年度业务购销和收支情况报告。

(5)近一年内药监、物价、工商部门监督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6)药店营业用房房产证复印件,非自有房屋租期3年以上(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算,房屋租赁协议剩余有效期不小于3年)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药店管理规章制度目录及文本。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规范工作流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规范的医保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准入机制。

市人社局成立医保定点机构评审领导小组,并下辖评审组负责具体工作。

1、评审组依据定点原则,对照定点资格与条件,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由评审组组织现场复核,进行综合考评,分别按定点指标1:1与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预定候选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报市局定点机构评审领导小组;

3、市局定点机构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结合物价、卫生、药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申报定点单位经营诚信状况确定指标数量审定拟准入名单;

4、对拟定点单位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确认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资格。

新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单位,须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要求,安装使用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时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立定点诚信档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保定点资格申请

(一)不符合申请定点必备资格与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材料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三)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5年的;

(四)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本《通知》及***内容通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公告栏”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电子文档。

监督电话:80978251。

***:1、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2、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材料目录.doc

      3、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材料审核表.doc

      4、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综合考评表.doc

      5、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doc

      6、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材料目录.doc

      7、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材料审核表.doc

      8、申报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综合考评表.doc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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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22:11:1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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