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2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B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要求:
(一)身份标识明显、着装规范、仪容整洁、精神饱满;
(二)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振动状态,不得在检查室内接听电话;
(三)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交流,应有礼貌、有耐心,讲话文明,不急躁厌烦、漫不经心,不使用不规范用语;
(四)对劳动能力鉴定涉及的秘密和工伤职工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透露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信息,不得私自拆阅和复制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材料;
(五)不得对工伤职工询问伤情鉴定以外的情况,不得对工伤职工伤情的治疗情况进行评价或推荐介绍治疗方案,不得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预测或表达可能误导、暗示伤残等级级别的意见,不得做出其他可能引起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误解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退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出或采用虚假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发生徇私舞弊、人情鉴定等行为的;
(四)玩忽职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秩序规定的;
(六)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退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制造伪证的;
(二)有意隐瞒有关资料、证据的;
(三)在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大声喧哗、寻衅滋事的;
(四)向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干扰现场鉴定秩序,妨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