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市定于2010年3月22日至4月1日依法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市直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中央、省属驻扬单位所办三产企业,外地驻扬单位及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市工商局及新城工商分局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无主管部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在扬施工的建筑(装潢)单位,以及职业介绍、培训和鉴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各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书面审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将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并依法责令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向社会公布。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