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提高两取消完善创业引导资金政策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为更好的发挥创业引导资金在扶持创业中的作用,给予想创业和正在创业的人员更大的扶持,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2012年出台的《扬州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是提高初始创业补贴标准。明确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每户一次性给予的初始创业补贴,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至2000元。
二是取消了户籍限制。明确凡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优抚对象及外地来扬创业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资金,不再区别是否为市区户籍。
三是取消了参保缴费的前置条件。取消原《暂行办法》中 “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这一规定,降低了申领补贴的门槛。(就服中心)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8 22:36:08重新编辑